2024【调研报告】学习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的思考
学习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的思考
中纪委三次全会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能力地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把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因此、建立警示训诫防线,是强化对党员干部教育、监督和保护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落实反腐倡廉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在全市地税系统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推动全市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就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谈自己一点认识。
一、深刻领会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内涵,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全面领会好,掌握好,落实好,首先必须搞清楚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什么是警示训诫防线?警示训诫防线是在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之间构建的一道新的组织监督防线。主要是运用“教育十强制”、“自律十他律”的办法,对越过思想道德防线、有腐败苗头和轻微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依据党纪规章,实行超前防范和动态监督,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犯错误,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犯错误或不犯大的错误,着力督导犯了错误的人切实改正错误,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干部,综合运用教育、制度、监督等手段,形成反腐倡廉的预警、挽救和保护机制,孤立和打击极少数腐败分子。这道防线在总结完善现有监督建议、诫勉谈话、提醒谈话、信访谈话、廉政谈话等监督制度基础上,综合运用警示、训诫、督察、纠正等强制措施,辅之以停职、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办法。通过构建这道防线,可以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静态监督为动态监督,变事后监督为全程监督,促进反腐倡廉监督工作的经常化、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实现监督关口前移。对经过教育帮助能够改正错误的同志不再单纯使用纪律惩处,形成防范、教育、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保护和调动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它是思想道德防线的延伸,是党纪国法防线的前移,是我们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践和理性思考的成果。
第二个问题:为什么要构建警示训诫防线?一是从反腐败斗争的实践看,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主客观因素依然存在,一般性不正之风和违规违纪问题大量发生,需要我们以新的思想和措施切实加强教育防范工作。二是从反腐败工作的方式方法看,查办案件惩治的范围和手段有限,对腐败分子的严厉惩处不能抵偿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的巨大损失,迫切需要讲求政策和策略,着眼预防和遏制大量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腐败问题,教育和挽救大多数犯有轻微错误的党员干部,更有效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腐败分子三是从现行监督机制看,监督防范体系尚不够完善,对广大党员干部普遍性思想教育多,有针对性的防范约束少,违法违纪事后惩处多,事前事中监督制约少,因此,在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之中间,亟需建立一道有效的监督警戒屏障---警示训诫防线。通过超前防范和动态监督,硬性约束,最大限度地发挥组织监督力度,这将对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以建立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为重点,使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基本框架。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按照《党章》、《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等党纪政纪条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省局党组关于实施警示训诫防线三项制度的通知和市局党组关于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强化组织监督为目标,主动监督,超前防范的工作新机制,努力形成随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错误,强化责任追究机制,真正在全市地税系统党员干部中起到廉政预警,动态监督,有效改正,保护挽救的功效。
三、注重工作实效,稳步推进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关键要在实效性上下功夫。一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促使广大地税人员充分认识建立警示训诫防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警示训诫对象认识到警示训诫的教育挽救功能,争取广大党员干部和地税人员的认可和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二要讲究方式方法,真心实意帮助干部。要把澄清问题与帮助改正错误相结合,根据党员干部轻微违纪的情节、性质、错误原因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具体情况,分类实施,因人施诫。要把耐心教育与限期整改相结合,及时了解掌握警示训诫对象的思想和心理变化,用真情和实感引导干部,真心实意帮助和挽救干部,使当事人感受到这是组织的关心和爱护,是自己主动改正错误的机会。要把教育挽救干部与营造干事创业的宽松环境相结合,在督促党员干部改正错误的同时,帮助其汲取教训,大胆工作,为党和地税事业再立新功;三要加强跟踪回访和监督整改。对带有一些倾向性、典型性的问题,要在一是范围内公开批评,在警示个人的同时,达到教育群体的目的,扩大警示训诫工作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四要严格政策,规范运作,防止出现“两种倾向”。第一要防止出现以警示训诫代替党纪国法处理的倾向。需要警示训诫的对象,一般所犯错误都带有明显的“轻微性”,是组织采取的再教育、再挽救的措施。不予处分不等于不处理,实施警示训诫本身就是一种组织处理。对严重违纪甚至触犯刑律的,一定要依纪依法严肃惩处。第二要防止把警示训诫与一般性的思想教育混同起来的倾向。一般性思想教育面对的是广大党员干部和地税人员,具有群众性、普遍性的特点,警示训诫的针对性、限制性要强,程序更为严格规范。如果将二者混同起来,就会降低警示训诫的“约束力”,起不到他律的“强制性”作用。
......标签:【调研报告】学习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