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全文
《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
(2024年5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4年6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为了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规范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每个支部和每名党员,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本办法所称组织处置,是指党组织根据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依据党员组织关系隶属或者干部管理权限,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甚至丧失党员条件的党员,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置措施。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
第四条 违犯党纪的党员受到党纪处分的,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
第五条 组织处置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党员标准、严格教育管理监督;
坚持立足教育、转化提高;
坚持民主集中制;
坚持客观公正、慎重稳妥;
坚持依规依纪。
第六条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给予限期改正处置:
理想信念不坚定,缺乏革命意志,党性意识淡薄,过分计较个人得失,讲功利不讲理想、讲私欲不讲信仰,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
信仰宗教的;
工作消极懈息,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与群众关系紧张,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
组织观念、纪律意识不强,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主动与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不及时向流入地(单位)基层党组织报到,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但主要由于主观原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2年以内,经查找已取得联系,失去联系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的;
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情形。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
第七条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给予劝其退党处置:
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
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
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给予劝其退党处置的情形。
第八条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给予除名处置:
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背弃党的初心使命,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
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
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被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受到劝其退党处置、本人坚持不退的;
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给予除名处置的情形。
第九条 党员受到劝其退党或者除名处置的,5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第十条 党员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党支部委员会(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由党员大会,下同)研究提出启动组织处置的意见,并报基层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工作委员会,下同)进行事前备案。组织处置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调查核实。党支部委员会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与本人谈话,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基层党委应当派人指导。调查核实材料应当由本人签写意见。对本人拒不签写意见、签写不同意见或者因故不能谈话、签写意见的,党支部应当在调查核实材料上注明。
提出拟处置意见。党支部委员会综合考虑党员不合格表现的性质、情节和本人态度,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研究提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或者除名的拟处置意见。对拟不予处置的,党支部委员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报基层党委研究审批。
预审。党支部委员会将拟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等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提出预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党支部委员会。对拟作出劝其退党、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审查后报上一级党委(党的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下同)组织部门预审;预审后,由基层党委将预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党支部委员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拟处置意见不当的,应当要求党支部补充调查,重新提出拟处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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