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汇总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的集体决策制度,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局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四)根据谁决策、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建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议决定正确贯彻执行,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滋生。
二、“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局党组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等实施意见和方案的制定;
2.农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工作措施的制定;
3.干部职工表扬奖惩、考核、岗位竞聘、职务晋升、培养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4.重大改革事项;
5.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6.局机关及下属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
7.党的建设、群团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信访维稳等重大问题;
8.安全生产监督、工程质量监督、行业管理等重要问题;
9.重大活动安排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0.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和局党组认为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调整及调动有关事项;
2.党组织、群团组织人员配备;
3.局机关股室及下属单位股级干部的推荐、考察、任免;
4.科级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以及向上级单位、有关单位推荐干部任职的事项;
5.全国、省、XXX市及本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
6.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及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
2.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办公场所重要基础设施改扩建等项目;
3.未列入年初预算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发包、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大型设备采购等;
4.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土地、房屋及大型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与处置;
5.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方案审批;
6.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预算内资金安排及执行情况;
2.采购、招投标项目的经费安排;
3.预算内1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资金增减调整、预算外资金1万元及以上的单项工作项目,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及以上的行政办公经费(水电气除外)等;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局党组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事项决策,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要通过相应必要程序,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单位汇同相关单位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认真审阅,研究讨论,形成成熟意见,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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